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客运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线路计划调整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运营调整,经营者应当执行。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及其他道路状况影响运营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根据公安、建设等部门提出的意见,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运营调整,经营者应当执行。经营者根据本条规定实施运营调整的,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三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