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客运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经营合同约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其间隔时间、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票价组织运营,不得擅自变更线路运营或者停运。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