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客运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一)抢险救灾的;(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三)其他应急疏运事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