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客运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二)组织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培训,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三)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管理,保证运营安全;(四)按规定对营运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营服务状态;(五)接受乘客监督,受理乘客投诉;(六)执行政府制定的客运价格。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