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经营权第十四条有效线路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招投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中标后,由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线路经营权证,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线路经营权取得后,经营者不得擅自以转让、出租、承包、入股、质押、带车挂靠等方式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