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经营权第十五条有效线路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合理、可行的营运方案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