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经营权第十三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经营者应当取得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授予的线路经营权。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