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兴办以下项目或企业:

(一)港口、码头、仓储、桥梁、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

(二)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科研机构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海洋经济、能源开发等其他工业交通企业;

(三)金融、商贸、物流、信息咨询、房地产、旅游、宾馆、娱乐服务等产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