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九条有效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