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火葬场火化,禁止运往外地。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区的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