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棺木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