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棺木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