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