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