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本市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远郊乡、镇、村建立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应当报区民政局批准;市和区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墓,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建立公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