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

禁止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河湖(含水库)、铁路、公路隔离带内,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建立公墓。

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