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为公民提供骨灰安置的设施,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划、设置。

农村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区民政局应当对公益性骨灰堂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