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殡仪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死者单位或者其家属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