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单位选配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考察,择优录用。发现工作人员不适合在要害部门(部位)工作,应当及时调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