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单位及其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和治安保卫人员工作成绩显著的,由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