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监督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治安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单位消除治安安全隐患;

(三)指导、协助单位培训保卫人员;

(四)指导单位制定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

(五)适时向单位通报社会治安情况,督促单位有针对性地实施防范措施;

(六)总结和推广单位保卫工作先进经验;

(七)应当由公安机关履行的其他监督、指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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