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可能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治安隐患,在公安机关下达《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报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整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