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中的科技三项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部分不低于40%,区财政预算中的科技三项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部分不低于70%。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