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

市本级财政预算中的科技三项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部分不低于40%,区财政预算中的科技三项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部分不低于70%。

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