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Chapter 3 保障措施Article 17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中的科技三项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部分不低于40%,区财政预算中的科技三项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部分不低于70%。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9, 2010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