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和社会建设及文物利用应当遵循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