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规模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组织文物、民族宗教、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公告施行。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