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按照以下要素合理划定:

(一)反映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构件、墓葬、石窟、石刻、壁画、遗址等;

(二)附着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并确有保护意义的雕塑、装饰、题记、标语、设施等;

(三)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真实历史风貌和环境。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定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同时,划定并公布其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