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房屋租赁信息登记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