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居住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流动人口管理和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协助辖区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居住在本单位的流动人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