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八条已修改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国家强制报废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禁止伪造、变造、冒用、买卖或者租借船舶、设施、船员的法定证书。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