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国家强制报废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买卖或者租借船舶、设施、船员的法定证书。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