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船舶、设施和人员第七条已修改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船舶、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设施,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