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船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船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船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

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得聘用无有效证书的船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