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