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