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