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