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船舶、设施应当具有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检验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

船舶、设施应当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