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船舶、设施和人员第五条已修改船舶、设施应当具有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检验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船舶、设施应当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