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暂扣直接责任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