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或者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擅自进港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航、停止作业,并暂扣直接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