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应当报废的船舶予以强制报废,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强制拆解。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