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无有效证书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船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船舶、设施的经营人或者所有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