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港口、设施时,应当配套建设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泊位吨级、水深扫测图等与船舶安全航行、靠离泊有关的资料。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