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负责航标等助航设备和导航设施的维护机构,应当保持航标等助航设备、导航设施正常运行。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航标恢复正常状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