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符合危险品适装条件的渡口船舶,载运危险化学货物及载运装有危险化学货物的车辆时应当实行专渡,不得与其他车辆混渡,不得搭载旅客和其他无关人员。

渡口船舶载运客车时,应当实行人车分离,旅客应当下车。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