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渡口、渡船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避让过往船舶,不得强行横越。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