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避让过往船舶,不得强行横越。

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