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船舶在锚地过驳作业,应当在相应的生产作业锚地内进行。生产作业锚地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设定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及时公布。

船舶不得在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码头靠泊作业。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