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进行供油、供电、供水、维修、海上过驳、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的船舶需进行并靠的,在码头时的并靠宽度不得超过泊位的设计靠泊宽度,在闽江口内港区锚地时的并靠总宽度不得超过三十米。一千总吨以上或者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前款规定的作业外与其他船舶不得并靠,确需并靠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并靠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