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码头经营人应当根据航道状况、码头设计靠泊能力和规定的靠泊宽度,安排具有足够水深、长度和相应设施的泊位供船舶靠泊。在船舶靠离泊前半小时清理码头前沿及调头区域,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码头设施不得妨碍船舶靠离泊安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