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船舶应当根据本船的种类和吨位大小、吃水状况在公布的锚地范围内锚泊,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令。在修造船厂修造期间无动力的船舶不得在港口水域锚泊。禁止船舶在航道、调头区、港池内和禁锚地锚泊。遇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抛锚时,应当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用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有效手段通报过往船舶,显示规定信号,并采取措施及时离开。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