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作的船员。五百总吨以上(或者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上)海船、六百总吨以上(或者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船舶防抗自然灾害时,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