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船舶在靠离码头、系解浮筒和港内掉头时应当显示信号,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与外界联系,避让过往船舶。

过往船舶应当注意瞭望,协同避让。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