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五条已修改船舶进出港在不危及本船安全时,应当尽可能靠近航道右侧行驶,并使用安全航速航行。穿越航道的船舶,不得妨碍正在航道内航行船舶的通行,不得抢越他船船艏,穿越时应当尽可能与主航道成直角。船舶驶近渡口或者渡运航线时,应当采取鸣号、减速等有效避让措施。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